最近,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局副局长张有德先生发表了以我为主人公的严重失实的两篇文章。一篇于2006年8月21日刊发于《中国民航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另一篇于2006年9月16日刊发在《天津日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张有德先生发表这两篇文章前后没有与我进行任何联系。张文中几乎所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下面我只挑选一小部分内容做一说明。
郭少春指出,希望每一位出国的中国公民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这是领事工作者最大的心愿。为此,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密切关注世界各地各类安全风险,及时、慎重地发布安全提醒,全年共发布一千余条,目的就是希望大家最大限度规避安全风险。
《新华微评:“迟来的道歉”给抄袭者敲响警钟》“根据1979年《刑法》,拐骗,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还有一个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是10年;刑期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比如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社会伤痛无法消除的,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只有在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